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徐榮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零壹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玖拾陸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