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理人 蔡金 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光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如下表格具體載明請求利息、違約金之期間及利率。(依逾期利息部分加一成或三成之違約金,具體利率為何?違約金如何計算?)┌─────┬────────┬────┬────────┬───┐│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年利率│├─────┼────────┼────┼────────┼───┤│53,348元│105年12月29日起│%│105年12月29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年月日止│││├────────┼────┼────────┼───┤││年月日起│%│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二、債務人鄭光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