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 廖淑琬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原告廖淑琬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係屬未登錄土地,其地號係暫編地號,無土地登記謄本可供提供等語,則本院暫以9059-2地號土地旁同小段2589-1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做為系爭9059-2地號土地現值來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500元(原告主張通行面積1,050平方公尺該2筆土地估測價值410元/平方公尺=43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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