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理人 蔡金 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美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美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違約金是否與借據相符(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本件利息係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非依基準利率加碼;又違約金約定為空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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