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茲查,被告業已逃匿,此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存卷足參,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傅明華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