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失業給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5號原告 張家弘 被告深情海岸海景餐廳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基田 上列當事人間失業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萬2,7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因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