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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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邱玉燕 原告兼上一人 邱世昌 法定代理人原告 邱意文 被告 李孟展 被告 洪秀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訴字第1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