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487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楊絮雲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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