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新小字第97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17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楊尚穎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捌
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暨逾期在一個月以
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參
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楊尚穎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