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4431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00000000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