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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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湘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11.10│100.10.28│├───────┼───────┼───────┤│偵察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0年│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0564│度偵字第1635號│││號││├───┬───┼───────┼───────┤││法院│桃園地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2年度侵上訴││實審││1387號│字第28號││├───┼───────┼───────┤││判決│100.12.23│102.03.13│││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2年度台上字││判決││1387號│第1878號││├───┼───────┼───────┤││判決確│101.01.10│102.05.09│││定日期│││├───┴───┼───────┼───────┤│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