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88號異議人乙○受刑人甲○○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之指揮(桃檢秋支102執更1960字第44096號函),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受刑人在臺北有固定之居所,並於板橋經營公司,且二人在台育有甫滿2歲之女,一家人在臺有永久居留之意,請免予驅逐出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之1條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為 聖克里斯多福尼維斯 國籍,因觸犯侵占等罪等案件,經本院100年金上重訴字第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6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17日送監執行,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經本院102年聲字第1555號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執行其保護管束處分時,以102年5月29日桃檢秋支102執更1960字第44096號函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有該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5月29日桃檢秋支102執更1960字第44096號函等影本在卷可稽,此乃檢察官依本案具體狀況,斟酌指揮,屬檢察官之職權。異議人乙○於102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異議,惟僅以受刑人甲○○在臺灣有固定居所,與妻子幼兒均有有在臺久居意,並未指出檢察官指揮執行驅逐出境之職權行使有何不當,其異議已難謂有理由。何況,受刑人甲○○業於同年6月5日簽立逕行強制驅逐出境同意書,並於同年6月7日已經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聲請人之異議更無准許之實益,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既無提出任何執行指揮不當之事由,且受刑人現已遭驅逐出境,異議人所請免予驅逐出境等語,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