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52號原告 邱研甄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張哲誠 律師被告金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李長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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