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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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告 曾媄琳 被告 方馨慧 即 方惠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9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