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美花輔佐人林國基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6月14日99年度訴字第4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