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78號聲請人莊榮兆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輝楠 (董事長)聲請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昆忠 (董事長)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吳秀明 (主任委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事件(本院100年度再字第1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訴訟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查其聲請內容,並未就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予以陳述,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或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是本件聲請核與訴訟救助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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