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定明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添喜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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