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芬 代理人 陳盈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李俊宏┌────────────────────────────────────────────┐│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韓良誠 │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5日│160,16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