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王俊欽 代理人 高蓁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於民國103年3月30日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47紙,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4月29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0月29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A-000007~13│7│7│├──┼──────────┼────────┼──┼──┤│0002│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A-000028~30│3│3│├──┼──────────┼────────┼──┼──┤│0003│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B-000015~23│9│90│├──┼──────────┼────────┼──┼──┤│0004│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B-000054~60│7│70│├──┼──────────┼────────┼──┼──┤│0005│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C-000010~11│2│200│├──┼──────────┼────────┼──┼──┤│0006│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A-0000000│1│1│├──┼──────────┼────────┼──┼──┤│0007│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B-0000000~18│9│90│├──┼──────────┼────────┼──┼──┤│0008│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B-0000000~9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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