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437號上訴人 李妃真 (原名: 賴李愛蘭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楊熙純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