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仁晟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仁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仁晟前犯加重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以下同)107年7月20日法授矯署教字第107017380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嗣因假釋更定其刑(109年度上訴字第2310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16號),經重新核算結果,再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0979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