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9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林國璋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甲○○(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抗告理由狀誤載為109年7月17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45號協商判決確定,惟抗告人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4條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35條之1,除第24條外,已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分別修正為「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同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則規定「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查本案係於上開規定施行前即繫屬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則本案應依修正施行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處理。又觀諸同條例第20條第3項之修正理由以本條例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及同條例第35條之1第1、2款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過渡期間之處理方式,明定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均應依修正後相關規定而判斷。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強調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抗告人上述事實、理由,顯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6款再審之情,請准予再審等語。
二、按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故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又刑事訴訟之再審制度,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故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必其聲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之情形,始得為之,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至於適用法律問題則不與焉。詳言之,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再審及非常上訴二種,前者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之救濟程序,與後者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者有別,是倘所指摘者,係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情形,核屬非常上訴之範疇,並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如係以法律適用有無錯誤作為再審事由,因無從依再審程序救濟,自與上述法定得聲請再審要件不相符合。
三、經查:抗告意旨所執前詞,無非係指摘原確定判決就其施用毒品犯行部分,未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惟其所指乃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適當、正確與否之問題,要非得為再審之事由,抗告人據此聲請再審,於法自有未合。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係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本件抗告人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係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9年7月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45號協商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此有前揭刑事協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分別附於原審卷、本院卷可稽,則原審法院依裁判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而為協商判決,自無違誤之處。至抗告人施用毒品犯行部分,既已於上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為協商判決,顯非審判中之案件,自亦無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之適用;況前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亦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6款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已如前述;則原裁定敘明本件再審之程序違背法令,且無從補正,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通知抗告人到場以聽取其陳述意見之必要,而逕予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自屬合法、妥適。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本件聲請再審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