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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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禹熙 選任辯護人 張方俞 律師
呂思頡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9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委任辯護人,並請求再開辯論,考量其辯護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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