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梁凱筆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
邱宇彤 律師被告 李志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0年度上易字第4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刑事案件(110年度上易字第405號),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