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小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小字第214號抗告人甲○○即原告相對人丙○○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小字第21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
1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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