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646││││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673││││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3│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278││││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