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九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新竹市第十信用│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壹仟陸佰柒拾元│0000000│││││合作社竹北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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