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丁○原名 詹庚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乙○○、己○○、戊○○、庚○○、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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