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勝利七街一段路旁,查獲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四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0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八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二二號偵查卷第三十三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一六公克(包裝重0.一八公克),有該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九0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於本院卷足憑。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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