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13,8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8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於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