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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