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前即已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並業以98年度聲字第11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前開裁定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顯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