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告 曾添壽
陳衍水 張柏松 謝妙觸 李宗忠 白順良 蔡河松 陳大用 李永豊 張金旺
賴惠禧 龍有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二陳衍水欄中關於應補發退休金「900,000元」、免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90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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