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5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毒偵字第261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殘渣袋陸個及玻璃球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4月16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毒偵字第104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自103年8月間起,又迭因施用毒品案件,屢經法院判處罪刑,其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395號判決所判處之有期徒刑2月,於104年5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3月28日晚間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方於105年3月29日上午
7時5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王○章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198公克,驗餘淨重0.2183公克)、吸食器1組、殘渣袋6個及玻璃球2個,再對其採尿送驗,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王○章於警詢、偵查中自白(見偵查卷第8頁、第49頁)。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碼表1紙、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50400171號鑑驗書1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2張(見偵查卷第43頁、第56頁、第57頁、第61頁)。
㈢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198公克,驗餘淨重0.2183公克)、吸食器1組、殘渣袋6個及玻璃球2個。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被告遭警查獲之時間乃105年3月29日上午7時55分許,此
業據被告之警詢筆錄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記載綦詳(見偵查卷第8頁、第13頁),起訴書就此誤載為「21時許」,容有未洽,應予更正如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又迭
經法院論罪科刑,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有關沒收部分:㈠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亦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以本案有關沒收與否之判斷,皆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
1日起施行之前揭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㈡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183公克),
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吸食器1組、殘渣袋6個及玻璃球2個,則均係被告所有,供其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用,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8頁、第49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