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家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家豪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於民國106年
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2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101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1年度少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緩刑4年確定,嗣於104年間經本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42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②又於103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審簡字第1871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7頁),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又受刑人於105年3月29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
106年1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9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卷第2頁),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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