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麗美 代理人 陳青 來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其次,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6項)。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再者,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
6項第1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至6項)。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
㈠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負債之原因(包括未能履約之具體事由)並提相關事證。
㈡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㈢聲請人受僱何人打零工?並盡量提出收入證明(如薪水袋或薪資明細等)。
㈣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若有房屋租賃契約、加油、日常用品之發票等單據亦請一併提出)。
㈤提出聲請人之子女105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3類登記謄本,並陳報現有價值)、於金融機構(即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另請說明聲請人關於 葉承家 、葉○○每月所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計算方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學雜費繳費單、收據等),又葉承家已成年何以仍需聲請人扶養?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
㈥聲請人及子女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如有多筆則請分別列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提出
該保單並說明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請提出車牌0000-00號之行照影本,並說明車輛目前使用
狀況。另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即自105年8月1日起)之財產
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前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兩者差距?將來之更生計劃?【請列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資料,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成立債務清償方案,嗣毀諾,請提出協商成立之清償方案;又該清償方案有否送法院審核,若有並提出法院之裁定。另聲請人毀諾之事由及其證據資料。
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若有,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
(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及債權債務證明文件。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標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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