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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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100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冠宇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冠宇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被告與 陳竑佑 、 陳冠廷 、 黃家明 、 黃信譯 就前揭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雖不具船長身分,但與具船長身分之陳竑佑共同實行前揭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以正犯論,惟因情節較輕,爰依同條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仍為釣魚而越界航行至大陸地區,其未正視金門與大陸地區比鄰,出海尤應謹慎小心、避免越界,無論出海原因、海象、潮汐為何,本有義務全程避免駛入大陸地區,並與海峽中線保持距離,同船者更須相互提醒航行方向以免越界。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偵訊筆錄所呈現受教育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前案紀錄所顯示之素行與品行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因被告請求給予緩刑,檢察官就此表示無意見,但應斟酌緩刑負擔等語。衡酌全案情節,與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故認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88號
被 告 林冠宇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冠宇與陳竑佑、陳冠廷、黃家明、黃信譯(以上4人均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均可預見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陳竑佑於民國112年4月14日4時45分許,駕駛「同心號」(船舶編號:931386)遊艇,搭載林冠宇、陳冠廷、黃家明、黃信譯,自金門縣金沙鎮青嶼陸軍E20.5據點岸際出海,並於同日4時55分許,航行至大陸地區大伯嶼北方0.2浬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旋於同日5時25分許,返航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嗣為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冠宇於偵訊中供承不諱,並有中華民國遊艇證書、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雷達航跡圖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前段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又被告與陳竑佑、陳冠廷、黃家明、黃信譯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本件犯行,雖與具有船長身分之陳竑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不具特定身分,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