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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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9號
原告魏○○(兼魏○○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
被告魏○○
魏○○
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6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