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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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9號

原告魏○○(兼魏○○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

被告魏○○

魏○○

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6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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