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