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洪碧雲彰化商業銀行台東分│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參萬元│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