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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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主文欄第五項、事實欄第九項、理由欄第一項、第五項內關於被告「 蔡贊賢 」之記載,應更正為「 蔡讚賢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主文欄第五項、事實欄第九項、理由欄第一項、第五項內關於被告「蔡贊賢」之記載,顯係「蔡讚賢」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蔡讚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