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3192號
原告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訴訟代理人 柯惠玉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繕本僅送達於被告登記地址(本院卷第41頁),並未送達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嗣本院再次向被告登記地址寄送開庭通知時,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卷第61頁),致先前起訴狀繕本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疑義,爰裁定於113年3月20日14時33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