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3192號

原告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訴訟代理人 柯惠玉

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繕本僅送達於被告登記地址(本院卷第41頁),並未送達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嗣本院再次向被告登記地址寄送開庭通知時,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卷第61頁),致先前起訴狀繕本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疑義,爰裁定於113年3月20日14時33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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