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甲○○原名: 張郁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惟據原告所提出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以觀,設定之當事人為日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故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被告似有錯誤應予以更正。
二、補正日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台北市○○區○○段一小段569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台北市○○區○○段三小段328、328-1地號之土地及坐落其上之577建號建築物及台北市○○區○○段一小段569地號及坐落其上之2455建號建築物所設定之最高限額各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繳。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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