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26號聲請人 許月芳 法定代理人 許光榮
羅婉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羅文金 於民國106年6月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6年7月26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惟未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且聲請人之其法定代理人許光榮、羅婉菱均未於聲請狀上加蓋印鑑章,亦未提出印鑑證明供本院查驗,經本院於106年7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許光榮、羅婉菱,此有本院106年7月28日苗院傑家家五106司繼326字第022662號函暨送達回證附卷可證。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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