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 被告凱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蔡堡鐺 代理人被告 謝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凱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信公司)於民國103年5月30日邀同被告蔡堡鐺、謝宛靜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82%(本件違約時機動利率為1.06%,加碼合計為年利率2.88%)計算利息,按月本金利息平均攤還,如不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到期竟未為清償,利息亦僅繳至
106年3月6日,尚欠原告本金8,505,0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蔡堡鐺、謝宛靜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資料、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牌告利率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8至35頁、第47頁),本院依上開貸款資料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任何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本件凱信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未予清償。蔡堡鐺、謝宛靜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翔彬附表:
┌──────┬───────┬─────────┬───────┐│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借款金額│├──────┼───────┼─────────┼───────┤│559,960元│自106年3月6│自106年4月6日起│625,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按中華郵政股份│6個月以內者,按左││││有限公司一年期│開利率10%,逾期在││││定期儲金機動利│6個月以上者,其超││││息加碼1.82%(│逾6個月部分,按左││││現為年利率2.88│開利率20%計算││││%)計算利息│││├──────┼───────┼─────────┼───────┤│563,338元│同上│同上│625,000元│├──────┼───────┼─────────┼───────┤│1,002,959元│同上│同上│1,250,000元│├──────┼───────┼─────────┼───────┤│1,679,883元│同上│同上│1,875,000元│├──────┼───────┼─────────┼───────┤│1,690,015元│同上│同上│1,875,000元│├──────┼───────┼─────────┼───────┤│3,008,877元│同上│同上│3,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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