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雅婷 (原名: 楊雅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黨紅敏
蔡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2640元,該裁定業於103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等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9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24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