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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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1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月10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依被告之供述及共同被告、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情節,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短短期間內為多次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且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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