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 賴冠佑 訴訟代理人 周姿妤 原告 賴鈺雅 被告 周山
周登元 周順福 周文泰 周豐銘 周峻銘 周祐德 周照智 周中城 周柏宇 周新峰 周俊生 周月雲 黃梅英 陳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3,200元【計算式:(63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6,000元×60分之7)+(63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6,000元×180分之53)=4,203,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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