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9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文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聲請人民國108年11月26日之陳報狀,聲請人陳報本件實際經過月數為107年2月至108年1月,扣除請假1個月,共計11個月,與原聲請狀所載實際經過月數12個月不同,則本件請求之金額是否有所變更?請 陳明 本件請求之聲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