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 許美連 即 杜承東 之限定繼承人、 杜欣鴻 即杜承東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勞工紓困貸款契約書所載,年息1.38%,嗣後每年1月及
7月第一個營業日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惟依聲請狀所附之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資料所示,該利率是否於民國99年7月21日調整為1.33%?而本件聲請應以1.33%計息?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